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0-22
1、贯彻执行国家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林木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等关于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起草全县林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拟订全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县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县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
3、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植树造林、退耕还林、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国有苗圃建设和管理。
4、负责全县林木资源的管理;组织开展全县林木资源管理、动态、检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林木资源的使用;监督全县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负责审核签发林木、竹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实施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5、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县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目,报县政府批准发布;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并监督全县狩猎活动。
6、组织开展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及检疫工作。
7、研究提出全县林业经济发展的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初审或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8、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养与开发利用;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工作。
9、组织开展全县林业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10、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