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5-22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适用范围:
全县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理地点:
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林业局窗口
四、受理条件:
1、具有林木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用地。其中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用地面积要在5亩以上。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3、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其中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有晒场或者烘干设备、仓储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专业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3、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经营场所照片。
六、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
证本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373-8881420
九、监督电话:
0373-888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