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5-22
一、设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二、适用范围:
全县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理地点:
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林业局窗口
四、受理条件: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五、申报材料:
1、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2、植物调运检疫要求书(疫区调入)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 → 受理 → 现场勘验 → 发证
七、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八、是否收费:
证本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
0373-8881420
十、监督电话:
0373-8881900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